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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海外投资须防患于未然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2-11 08:23:30 

  新闻事件

  当地时间11月28日,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Ralls)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资投资审查委员会(CFIUS)一案在美国本土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举行庭审,讨论法院是否对此诉讼具有管辖权。但法院当天并没有给出结论。

  本案源于今年7月至9月,CFIUS和美国总统奥巴马以涉嫌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的风电项目发出中止禁令,并且不允许其出售这个项目。随后,Ralls便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提起诉状,将奥巴马及其CFIUS推上被告席,引起广泛关注,以及业界对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之路的探讨。

  中企海外投资风险评估经验欠缺

  近些年,受益于国内经济的持续稳步增长及国家 “走出去”战略支持,在我国本土成长起了一大批大中型企业,不仅迅速拥有了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且对国内市场也有较大的影响力。因此,为了谋求进一步的发展,很多企业便选择走出去,到海外进行投资以图获取更大发展,特别是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重创西方各国经济的情况下,中企逆势增长,甚至掀起了中企海外投资的热潮。

  在这一过程中,中企收获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在失败中交了些“学费”。不能否认的是,与跨国经营超过半个世纪的国际大公司相比,中企“走出去”,无论在资历经验,还是国际化管理和经营的能力等方面与国际一流公司水平还相距甚远,甚至在一些合资公司中,最终的实际管理权仍由外资掌控。当然,造成这些失利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缺乏对海外投资风险的识别与有效评估。

  海外投资风险包含的种类很多,此次三一集团风电项目遭受的非正常受阻只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所面临的众多风险中的一种。除此之外,毁约、汇兑和经营损失、溢价交易、整合失败、员工伤亡等都是海外投资风险的具体表现。在不同的国家,海外投资风险的内容,以及所应关注的重点也有所差异,如中东北非地区的突出风险可能来源于政局动荡,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要风险则可能来源于对某些潜在竞争国的恶意审查。当然,也有共同的特性,那就是目标国文化、诉求、思维模式等。以美国为例,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经济体,其国内庞大的消费能力、先进的科学技术都是很多外国企业想获取的,但是要进入美国市场绝非易事,特别是中资背景的企业,几乎都要受到来自美国CFIUS的特殊审查。

  美对外资审查素来已久

  美国的外资审查制度及相关法律起源于上世纪。1988年,美国出台了首部规范外国投资安全的审查法律,即《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在1992年又出台《拜德修正案》,并首次对有外国政府背景的企业并购美国基础或敏感企业行为要进行审查(这里就已经直指外国国有企业)。而在2007年美国出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进一步扩大的审查范围。

  这一系列法律的出台都为美国对外资的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由于这些法案中对“国家安全”的阐释解释比较广义,意味着CFIUS或美国总统只要认为某项交易对国家安全可能有影响,就可以对其进行审查并要求其停止。2005年中海油失意优尼科、2009年中国西色国际弃购美国金矿、2011年华为收购美国三叶公司的失败、2012年华为和中兴在美国市场的受阻等都是美国CFIUS根据这些法律对中国企业进行特别审查之后造成的。

  至于这种审查的合理性,尽管我国媒体对其充满非议,但其实符合国际惯例。除了美国,世界上也有许多其他国家对外资准入进行审查,中国也于2011年2月和3月颁布了《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以对具有海外背景的企业在华的并购案件进行审查。但是问题的关键是,虽然美国的审查对象并不只是针对中国,但在实践中,却倾向于对中国背景的企业进行特别审查,而且要求也更为苛刻。在这种背景下,中资企业在美国的并购及投资就应当更为小心谨慎,准备充分。

  早防范才能有效应对风险

  单从Ralls公司风电项目被禁一事来看,三一集团并未对可能造成这种情况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和评估。

  首先,尽管实际收购方——Ralls公司是美国注册的公司,但实际却受三一集团完全控制,因此,在美国看来,无论是Ralls收购,还是三一集团收购,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中资企业对美国企业的收购,而美国向来是用有色眼镜看待具有中资背景的企业的;其次,Ralls公司的收购案发生在美国大选年,而历次大选中国因素无疑是各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再加上美国国内经济问题,此次收购被审查是必然的。而根据以往经验,特别审查就意味着可能会出现项目受阻甚至被叫停的风险。因此,三一集团应该是备有预案。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三一集团并未有事先的准备的措施加以应对。进一步,虽然根据CFIUS的规定,审查的提请是自愿的,即交易方可以自愿事先向CFIUS主动提请审查,也可以不提请,那么意味着CFIUS将在得知消息后要求交易方配合审查。作为中资背景的企业,主动提请与被迫 提请或审查向美国当局传递的信息是不一样的。而根据美国财政部方面的文件显示,三一集团并未主动提请审查,而是在6月13日财政部代表CFIUS致电交易方后,三一集团才于6月28日紧急追加了一道手续,向CFIUS通报对风电项目的收购事宜,这无疑增加了风险。

  因此,无论三一集团状告奥巴马的诉讼案能否获胜,都给其他中国企业了重要启示,即要注重对潜在风险的识别、评估及采取最小化的风险减小措施。中国企业一定要首先学会采取自救措施来最小化损失。而加强风险评估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这也正是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加强风险管控,特别是对于重大的海外并购项目应该建立专项的风险评估制度的原因。而对于非国有企业,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因为,因为一旦有任何失利,损失都可能是巨大的。 (王建良: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生)

 稿件来源: 中国石油报                 亚欧能源网 投稿QQ:236767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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